法律分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yīng)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yīng)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wù)。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yīng)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guān)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guān)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新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nèi)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分析: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 只有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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