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從事特殊崗位的勞動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很容易會患上職業病,認定職業病也是很嚴謹的一個過程。
一、員工患有職業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衛生部(87)衛防字第60號文件第4條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按《職業病診斷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職業病必須由市地級以上的職業病醫院確定或作出診斷。職業病一經確診后,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的喪失程度,在患者治療和休養期間,以及醫療后被確定為殘
根據衛生部(87)衛防字第60號文件第4條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按《職業病診斷辦法》及其有關規定執行。職業病必須由市地級以上的職業病醫院確定或作出診斷。
職業病一經確診后,根據其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的喪失程度,在患者治療和休養期間,以及醫療后被確定為殘廢或治療無效而死亡的,均按現行因工待遇處理。
二、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考慮什么因素
1、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職業史;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2、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3、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4、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法律分析:職業病人享受以下待遇:(1)用人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等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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