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報工傷
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一些意外傷害,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但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履行職務或者執行工作任務。
工傷是指在勞動者從事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體損害或健康障礙。在我國,法律規定了勞動者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意外傷害或發生職業病,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享受由國家提供的相應補償和福利待遇。具體來說,什么情況下可以報工傷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意外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2. 履行職務或者執行工作任務中;3. 受到意外傷害。此外,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明材料證明患某些職業病,也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傷病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申請并填寫相關報銷表。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出診斷證明,并負責將工傷申請材料及時提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認定。
如果我在加班的時候發生了意外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嗎?可以。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場所內、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加班,此時發生的意外傷害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或健康障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夠認定為工傷。在工作過程中,勞動者應當注意自身安全,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如若不幸發生,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申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傷,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疾病。
工傷如何認定
一、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 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屬于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二、《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規定》將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傷怎么認定以什么為標準
一、什么是工傷認定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工傷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須申請的行政行為?!安簧暾垼徽J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論不服的可以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屬于前置程序。
二、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包括什么
工傷認定的主觀標準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從用人單位而言,工傷賠償責任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工傷賠償責任最初普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勞動者遭受傷害后,必須證明雇主有過錯才能得到雇主賠償,如不能證明雇主有過錯,那么勞動者就無法得到雇主賠償,雇主因對傷害無過錯(無證據證明)的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這樣的歸責原則,表面上符合法律一般精神,但實質上否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在實際勞動過程中,由于勞動本身的復雜性,要舉證證明勞動者傷害的原因,對于相對于雇主而言處于弱勢一方勞動者來說是十分困難的,大量的勞動者因為舉證不能而得不到工傷賠償。這對勞動者是極不公平的。隨社會的進步,各國對工傷的歸責原則,均由過錯原則改變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錯作為承擔要件,雇主是否在傷害中有過錯,都在所不問。這一轉變,切實保障了勞動者權益。
從勞動者角度而言,認定為工傷要求傷害是職工在非故意狀態或沒有重大過失的情形下發生的。工傷賠償責任單純適用雇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考慮勞動者的主觀心態而認定工傷,是不公正的。應當說,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排除了職工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的一般規則,而非絕對規則,職工的自身故意會產生排除該原則的效力。但如果不是職工故意也沒有重大過失,而是因職工過失或外來力量所致,那仍應適用雇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為工傷。當然對職工重大過失所致傷害,為體現公平,可以由用人單位給予其一定的經濟幫助。《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醉酒導致傷亡的以及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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