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制度,是指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該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后,報國務院備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2條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以及在其中領取報酬的勞動者;鄉鎮企業是否適用本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最低工資制適用的范圍:《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下列范圍內的企業和勞動者不適用最低工資制的規定:(1)公務員和公益團體的工作人員;(2)租賃經營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的租賃人或承包人,全員承包除外;(3)學徒、利用假期勤工儉學的學生、殘疾人等。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規定,下列范圍內的企業和勞動者不適用最低工資制的規定:公務員和公益團體的工作人員;租賃經營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的租賃人或承包人;學徒、利用假期勤工儉學的學生、殘疾人。附:認識最低工資意義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地政府進行調整。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加上一個調整數。恩格爾系數法就是根據有關數據,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再乘以贍養系數,加上調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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