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永遠是人們關心的話題,尤其是低收入的人.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呢?
《最低工資規定》于2003年12月30日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七次部務會議,現在發表,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企業、民營非企業、有雇傭者的個人工商店(以下統稱雇傭者)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作報酬.
本規定所謂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工人依法享受帶薪年假、探親假、結婚假期、生育假期、生育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工人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人員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費、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情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在公布的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應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醫療保險金的因素,同時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工人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工人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行政區域有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制定,將制定的方案提交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制定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收到擬定方案后,應征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意見.
勞動保障部可以對方案提出修訂意見,如果方案收到后14天內沒有提出修訂意見,則視為同意.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方案,批準后7天內向當地政府報告,至少發表一種全地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表后10天內應向勞動保障部報告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及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11條的使用者必須在最低工資標準發表后10天內向本部門的全體勞動者公示這個標準.
第12條,如果工人提供正常工作,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工人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加薪等工資形式的使用者,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的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人因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工作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命令其期限改正的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命令其期限內支付工人工資,并命令其支付工人工資的1~5倍.
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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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的確提高了就業者的工資水平,但與此同時,它使就業人數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
政府在制定最低工資時,需要權衡其在收入分配上的效果以及其對就業的負面影響。最低工資標準太低,不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最低工資標準過高,會給就業帶來負面影響。
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與適用范圍: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為什么合適的最低工資標準才能促就業:
為什么會出現對就業的不同影響呢?傅端香認為,最低工資制度執行力的強弱影響了最低工資的就業效應。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基本相似的情況下,在最低工資執行較弱的國家或地區,其最低工資對就業的負面影響較小;在最低工資制度執行相對嚴格的國家或地區,最低工資對就業的負面影響要顯著一些。
比如,最低工資對墨西哥和哥倫比亞兩國的就業產生了不同的影響,一是由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高低,最低工資越接近平均工資,對就業的負面影響越大。二是源于兩國對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力的強弱。因此,在發達國家,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力相對發展中國家來說要強,最低工資對就業的負面影響較強。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地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一、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M=f(C、S、A、U、E、a)M最低工資標準;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A職工平均工資;U失業率;E經濟發展水平;a調整因素。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540元之間。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主送: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條例原文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適用本規定:(一)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三)在試用期、熟練期、見習期內的勞動者。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負擔的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用、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勞動者的福利費用、勞動保護費用、職工教育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用等第五條(一)擬定全省最低工資制度實施方案;(二)劃分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類別;(三)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四)監督檢查全省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第六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第七條月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社會救濟金,低于平均工資的原則確定和調整。主要依據下列因素:(一)當地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三)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四)職工平均工資;(五)經濟發展水平對就業的需求。第八條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主要依據下列因素:(一)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住房公積金;(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勞保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第九條確定和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擬定,履行有關手續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批準后7日內,在《陜西省人民政府公報》和全省性報紙公布。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當本規定第七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適時調整。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執行所在縣(市、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并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三條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規定;非本人原因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用人單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所欠工資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第十六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60701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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