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怎么收集證據材料
法律主觀:
確認勞動關系怎么收集證據 首先,勞動者應盡量收集以下幾樣證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入職申請表; (四)考勤記錄、考勤卡(IC卡)或紙卡、或考勤表; (五)其他勞動、或者客戶的 證人 證言、客戶或供應商的證明等。 (六)工資卡、工資袋、工資單、銀行開戶證明、工資在銀行的轉賬證明; (七)出入證、 請假條 、放行條、電子郵件、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立崗證、辦公室或單位集體宿舍的鑰匙等; (八)郵寄包裹單上的收件人名稱或單位名稱、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獎狀名單、集體旅游集體照片等。 (九)工衣(廠服)或以 公司 的名義參加的各種比賽或各種活動的有公司標志的衣服。 (十) 暫住證 、 居住證 、 房屋租賃 登記表、病歷本、體檢表、通話錄音、和領導的對話錄音(關于工作事情)、押金條( 收據 )、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 委托書 、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再次,勞動者收集的證據應考慮是否原物、原件;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合符法律規定;證據內容是否真實,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的證據等因素。 最后,勞動者還應將若干個單一、零散的證據組合在一起,形成整體的證據鏈條,以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存在
如果想證明勞動關系,可以用工資流水、考勤記錄、打卡記錄、工作證等作為證據的。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那么可以先協商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那么是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的,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需要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的內容應該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單位名稱。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當遇到要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糾紛的時候你知道該怎么做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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