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則屬于違法行為。降低工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件。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想解除勞動關系的,可只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盡管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宜,但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公司如需要進行調崗降薪,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除非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或經培訓后依然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迫辭職的情形分別是:
1、單位不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主要是指勞動環境不好或者存在重大隱患,易發生工傷事故,對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脅。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支付包括加班費在內的全部工資,未及時足額支付,是對勞動者權益的重大侵害。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繳納或不依法繳納社保,均是違法行為。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權,但也不能任意地進行經濟處罰。例如,請假一天,扣三天工資;遲到一次罰款1000元,單位無經濟處罰權。
5、因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如果有這三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
6、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這一項是個兜底的法律條款,將來的其它的法律、法規如果有規定勞動者可以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的,可以直接適用這一項。
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如下: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