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職場上工作的時候,最關心還是工資問題。在我國法律上有規定各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你發現自己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也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由于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數據顯示,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全國最高,為2420元;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廣東省、江蘇省、浙江省6個地區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超過了2000元。二、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法律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頒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一般包括獎金和一些補助。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或至少一年調整一次。三、最低工資標準對勞動者的影響如果最低工資標準沒有上調或者上漲緩慢,會影響員工的哪些利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個方面:加班費:隨著最低工資的提高,加班工資的最低計算基數、社保費的最低計算基數也要提高。加班工資的計算至少應該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至少是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小時或者天數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到手工資:對于部分基層勞動者及銷售人員來說,如果最低工資標準沒有上調或上漲緩慢,也就意味著他們的到手工資有可能也會原地不動或增長得特別慢,這也是最直接的影響。休帶薪假:正常情況下,公司都會有一些帶薪假期,比如年假、病假、產假、工傷假等,如果你的基本工資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設定的話,那么你休帶薪假的時候就只能拿最低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由于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標準。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頒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家協會經向當地工商業聯合會、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咨詢后研究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要報勞動部征求意見,報出25日內未接到勞動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7天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報紙上公布,同時報國務院備案,抄送勞動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諸項因素發生變化,或本地區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的,應當適時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法律客觀: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在非全日制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規定第一條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八條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第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廢止。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M=f(C、S、A、U、E、a)M最低工資標準;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A職工平均工資;U失業率;E經濟發展水平;a調整因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方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將受哪些處罰《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一、國家最低收入標準是: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除以8小時,計算出一小時的最低工資標準。四川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第一檔每月2100元;第二檔每月1970元;第三檔每月1870元。
第一檔月最低工資標準在2000元及以上的地區共有13個,分別是:上海(2590元)、深圳(2360元)、北京(2320元)、廣東(2300元)、江蘇(2280元)、浙江(2280元)、天津(2180元)、山東(2100元)、四川(2100元)、重慶(2100元)、福建(2030元)、湖北(2010元)、河南(20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截至2022年4月1日,四川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第一檔每小時22元;第二檔每小時21元;第三檔每小時20元。北京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5.3元,為目前全國最高。
擴展資料
二、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屬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是國家層面以法律形式干預工資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調節經濟活動、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
1、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2、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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