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第一條《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單位在以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 支付經濟補償金 :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個月的工資)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被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年的,年計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amp;amp;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50%);amp;amp;7.用人單位 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amp;lt;Namp;lt;5);第二條《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單位在以下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根據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第三條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 1.勞動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條款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第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1.賠償金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2.用人單位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賠償金總額×N(70%≤N≤1)3.勞動者賠償金份額的計算公式賠償金=賠償金總額-用人單位的賠償金份額第五條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無效勞動合同、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及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的計算;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2.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醫療費用×25%3.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身體損害賠償金的計算賠償金=醫療費用×25%第六條競業禁止的補償補償費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部分省市有地方性規定,一般為該員工離開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一定比例,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七條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是否包括加班工資和各類補貼按照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應當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來計算(如果該計算結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而工資性收入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第八條哪些違紀行為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補償金 1.2.3.4.5.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1.2.3.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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