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y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申請工傷認定。
2、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
3、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shù)貏趧幽芰﹁b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4、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擴展資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y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y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
工傷申報的流程如下: (1)單位職工因工傷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和舊傷復發(fā))或者職業(yè)病確診之日起,應及時向參加工傷保險關系所在地的市、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十五日內(不論是否治療終結)及時填寫《某市職工 申請工傷認定 登記表》,申請工傷認定。 (2)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單位工傷報告后,應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并在事實調查清楚后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被認定為工傷的,簽發(fā)《某市 職工工傷認定 通知書》。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3)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調查取證時,單位和有關職工或者親屬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寫《某市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登記表》; ②工傷職工《身份證》; ③《勞動合同書》或者證實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材料; ④單位參加當?shù)毓kU按時足額繳費的憑證和參保職工花名冊; ⑤傷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狀況材料; ⑥醫(yī)療機構對本次傷情的診斷材料或者職業(yè)病診斷書; ⑦事故調查材料; a.屬于生產性 職工傷亡事故 范圍的,需提供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有關調查材料; b.屬于 道路交通事故 范圍的,需提供公安 交通管理部門 作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 交通肇事逃逸 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文書性證明材料; c.屬于工作緊張突發(fā)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發(fā)病現(xiàn)場情況和工傷認定前對第一次搶救治療后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d.屬于舊傷復發(fā)的需提供原 工傷認定材料 和現(xiàn)傷情與原工傷有直接關聯(lián)的證明材料; e.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失蹤的,需提供由單位法人代表簽章的因公出差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f.屬于其他工傷范圍的,需提供事故現(xiàn)場勘查材料。 (4)工傷認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發(fā)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職工工傷認定的報審程序外、須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監(jiān)督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處理事故證明。 (5)職工在工傷醫(y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或者醫(y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單位憑《工傷認定通知書》及時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 職工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被鑒定為三級及三級以上傷殘的,可以進行護理依賴程度的評定。 被鑒定為四級及四級以下傷殘的,不評定護理依賴程度。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勞動鑒定或者鑒定時拒絕檢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該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
法律客觀: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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