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秋國慶法定節假日是8天。
中秋節、國慶節是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調休,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國慶節法定假日為10月1日、2日、3日三天,由于今年中秋和國慶節一起放假,中秋節法定假日為9月29日,因此,中秋節、國慶節8天假期里,有四天是三倍工資,分別是:9月29日、10月1日、2日、3日,有四天是雙倍工資,分別是:9月30日、10月4日、5日、6日。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300%。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023中秋國慶節期間的注意事項:
1、在公路上行走要靠邊行,騎車的必靠右走。
2、不準在公路上、街道上追逐、打鬧、做游戲等。
3、不準追逐、攔、爬機動車輛,不乘座“三無”(無行駛證、無駕駛證、無保險)和超載車輛等。
4、橫過公路和下車時必看清左右兩頭有無車輛,更不得突然橫穿公路和翻越欄桿,不與機動車搶行。
5、無駕照不得駕駛摩托等機動車,更不得駕駛“三無”車輛。
6、來校和回家時,有同伴的同學要結伴同行,不得在路上逗留、玩耍;回校離校期間,不乘座摩托車和三輪車。
我們都知道有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也有普通的休息日,我國制定的法定節假日都是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要求用人單位給員工帶薪休假的。不過如果不休假的話,按時的支付加班費也可以。一、國家法定假日一年總共是多少天一年中法定假日包括周六周日一共有115天或116天。計算方法:我國共有法定節假日11天(包括春節、國慶兩個假期各3天,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1天),一年有52周余1天。若余出來的那天處于雙休日,則一年有52*2+1=105天,若處于工作日則是52*2=104天。兩者合計,即115天或116天。二、法定假日工資計算應付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計薪天數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并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后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以前的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以上就是國家法定假日一年總共是多少天的介紹。按照我國制定的法定節假日,一年當中包括周六周日的話,算下來一共是116天左右。而且相信我國勞動者對于法定節假日的放假時間應該都是比較清楚的,一般情況下,我國的春節和國慶放假的時間較長,都是七天。
法律客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
根據公布的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為11天;
二、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
元旦放假3天不變;
春節放假7天,放假時間為農歷正月初一到初七;
“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不變;
“十一”國慶節放假7天;
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3天(農歷節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
三、允許周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擴展資料: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定節假日調整后充分體現了科學性、統籌性的特點。對旅游和社會經濟的真實拉動效應,以及新的節假日方案對于旅游及社會經濟的綜合影響等,進行了深入的數理分析,形成科學決策的數理依據。
此外,方案最大的特色是統籌性,它統籌兼顧了舊的節假日制度的優點及新的社會需要;統籌兼顧了不同社會力量的意見和需要。
更重要的是,它還統籌兼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傳統文化習俗之間的關系,將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定為法定假日,這一點對于弘揚傳統文化、促進中華文化的偉大復興,將會產生深遠的意義。
參考資料:國家法定假日-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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