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并且具體的數額應當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當事人的實際收入以及超生情節予確認。
法律依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法律分析:對于超生三胎或是未婚生育的,是由當地計生部門進行社會撫養費征收,縣級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繳納社會撫養費相關事項:
1、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2、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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