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實施細則 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歷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者的權利如下:
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4、勞動者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
6、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8、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綜上所述,勞動者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實現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保障勞動者享有基本權利,是保障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調動和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之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主力軍的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監察條例實施細則的釋義
法律分析:實施條例的細則目的是為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才制定了本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是指法定的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的檢查、處理、處罰等一系列監督活動。勞動保障監察即過去所稱的勞動監察,國外亦稱勞動監察。它作為一種國家干預責任,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的強制性手段,目前廣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勞動法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更要組成部分。勞動法以規范勞動關系為對象,以保護勞動者為主旨,通過行政監督,規范勞動法律制度,推進勞動標準的實施。
法律依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行為,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勞動保障法律)的情況進行監察,適用本規定;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規定執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實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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