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擴展資料:
所謂的新勞動法解讀,就是對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為幫助大眾正確了解《勞動合同法》,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進行了《勞動合同法》解讀。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后法,舊法與新法的關系,按照《立法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系,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且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新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內容是關于裁員的情形以及單位裁員需要遵循的程序,其中單位可以裁員的情形包括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等。一、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新勞動合同法辭退補償標準即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三、新勞動合同法關于病假的規定新勞動合同法關于病假的規定是單位的職工因為生病或者意外受傷的,需要暫停工作到醫院接受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綜合判定職工的病假,一般是基于三個月到兩年的病假。職工在享受病假期間可以正常收工資的。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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