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后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一般不需要賠償,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結清工資,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經濟補償。勞動者醫療期滿雖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未經法定程序,直接辭退勞動者的,屬于違法辭退。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醫療期過后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結束后,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仍然無法工作的情況下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一般是按照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處理。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幾種: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綜上所述,醫療期結束后,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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