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也可以選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單位依法開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都知道如果勞動者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了,那么是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也發生,用人單位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所以這個時候勞動者需要尋求一些方法來救濟。很多人想了解勞動仲裁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一、勞動仲裁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按實際情況,只要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也可以選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單位依法開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由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法定義務,因此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所以,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87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二、如果公司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仲裁是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對仲裁范圍作了規定,你這屬于該范圍。且參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達成協議后仍可仲裁。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關系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1、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欠繳的社保; 2、如果公司不肯,那建議你可以收集證據證明你在公司上班的時間和公司沒為你繳社會保險的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去做投訴,到時會先行調解; 3、社保補繳這么多年,必須要勞動部門開出證明才能補繳的,不然沒辦法補繳多年的社保; 4、如果以此來要求解除合同的話,那也是成立的,因為違返了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賠償社保費用,但是經濟補償金可能就要求不成立,因為社保欠繳的話可以補,勞動部門估計也只會支持你的補繳而不會支持你經濟補償, 首先,在這邊,我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如果是屬于勞動仲裁范圍之類的,當然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其次就是解除勞動關系是可以進行仲裁的,當然除了這種途徑還可以進行相關的訴訟。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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