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轉移怎么辦理
醫療保險轉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辦理: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移: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移一般指的是在不同城市之間的轉移,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到原參保地社保局辦理“社保轉出”手續,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社保卡等相關材料;
(2)到目的地社保局辦理“社保轉入”手續,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相關材料;
(3)等待審核,審核通過后,參保人就可以在目的地享受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居民醫療保險轉移:
居民醫療保險轉移一般指的是在同一城市內的轉移,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到原參保地社保局辦理“社保轉出”手續,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社保卡等相關材料;
(2)到目的地社保局辦理“社保轉入”手續,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相關材料;
(3)等待審核,審核通過后,參保人就可以在目的地享受當地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異地就醫醫保報銷的流程:
1、異地就醫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發票、用藥明細表;
2、本人身份證、醫保卡、單位出具的異地就醫證明,如不是企業參保則不需單位出具的異地就醫證明;
3、本地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需主治醫師開證明,然后該主治醫師的科主任簽字,再到醫院醫保辦公室辦理轉院證明;
4、異地就醫回當地報銷比在當地就醫少報百分之10,如沒有本地醫院出具的轉院證明則少報百分之20;
5、帶上以上資料到當地醫保處就可以辦理,基本當天就可以拿錢。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的醫保異地報銷可能會有不同的具體流程和要求,參保人員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進行操作。同時,在享受醫保異地報銷待遇時,需要保留好相關的就醫和費用憑證,以便在申請報銷時進行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跨省醫保怎么轉移手續
跨省醫保轉移手續如下:
1、參保人員在跨統籌區就業前,參保單位或人員攜帶到轉出地辦理終止醫保參保手續;
2、轉出地出具異地參保憑證,并辦理轉出手續;
3、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單位參加醫保后,攜帶規定資料前往轉入地社保機構申請醫療保險轉入;
4、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5、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終止參保人參保手續,以及完成個人賬戶金額劃轉;
6、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入手續。
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范圍對象如下:
1、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申請轉移接續;
2、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戶籍或常住地變動跨統籌地區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按轉入地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后,可申請轉移接續;
3、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申請跨省醫保轉移需要材料如下:
1、身份證明:有效的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復印件及原件;
2、戶口本:戶口本復印件及原件;
3、社保卡:原省醫保卡(如有)復印件及原件;
4、就業或居住證明:工作單位的在職證明、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居住證明等;
5、轉移證明:原省醫保機構出具的轉移證明,證明您已在原省注銷醫保;
6、轉移申請表:目標省醫保機構可能要求您填寫轉移申請表,并提供相關個人信息;
7、其他相關材料:根據目標省醫保機構的要求,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個人照片、健康體檢報告等。
綜上所述,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不得重復參保和重復享受待遇,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及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行統一規范、跨省通辦。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要求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工作。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行統一規范、跨省通辦。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協調跨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工作。省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省和省內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工作。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要求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工作。
第六條
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提交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申請,可通過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以下簡稱醫保信息平臺)直接提交申請,也可通過線下方式在轉入地或轉出地經辦機構窗口申請。
第七條
轉移接續申請實行統一的校驗規則前置,在申請時轉入地和轉出地校驗是否符合轉移接續條件,若不符合條件則不予受理轉移接續申請并及時告知申請人原因;符合條件則予以受理。
轉出地的校驗規則主要為是否已中止參保,轉入地的校驗規則主要為是否已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保。校驗規則涉及事項應逐步實現網上辦理、一站式聯辦。
醫保遷移需要什么手續怎么辦
醫療保險轉移辦理手續如下:
1、轉出人員辦理時需帶《接收函》及身份證。如果是跨省的轉移,或省內部分社保機構需要先接收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憑證”的,則需先到本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憑證”送往對方社保機構。
2、轉入人員:到轉入地開具接收函,跨省轉移的要帶回對方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憑證;憑接收函到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將轉移清單一同帶回;一般醫療保險基金會在清單打印日期后的一個月左右才會轉入。
3、在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辦理轉移手續的一個月后再將轉移清單處簽字,再辦理電腦錄入手續。
醫保轉移注意事項:
1、醫保轉移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醫保手續。沒有單位接收的,個人應該在終止原幾班醫療保險關系后,三個月內參保繳費;
2、醫保關系轉移,三種醫保可自由轉移,分別為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手續時須注意兩點:
1、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醫保手續。沒有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三個月內參保繳費。
2、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時,三種醫保關系可以自由轉換。三種醫保關系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醫保關系轉移后,從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相應待遇。辦理手續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的,如在規定的3個月內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如超過3個月沒有辦理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未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前,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以下簡稱“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
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后,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如何辦理異地醫保關系轉移?
醫保轉移流程:
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手續時須注意兩點:
第一,有接收單位的,由單位辦理醫保手續。沒有接收單位的,個人應在終止原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的三個月內參保繳費。
第二,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時,三種醫保關系可以自由轉換。三種醫保關系是指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醫療保險轉移后,從次月起享受轉入地相應待遇。辦理手續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的,如在規定的3個月內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如超過3個月沒有辦理參保繳費,轉入地經辦機構不予支付未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
一、轉入
(1)參保人員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①攜帶資料
a.參保人員或新就業地用人單位代辦人員填寫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b.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②辦理流程
a.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b.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接續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并打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至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c.原參保所在地收到《聯系函》后,將參保人員的《參保憑證》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發回我市;有個人賬戶的,同時轉移個人賬戶余額: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d.各經辦機構接收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返回的憑證、《信息表》及個人賬戶余額,并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將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2)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無接收單位的
①攜帶資料
a.原參保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憑證》;
b.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②辦理流程
a.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b.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接續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并打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至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c.原參保所在地收到《聯系函》后,將參保人員的《參保憑證》和《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發回原市;
d.各經辦機構接收原參保地經辦機構返回的憑證和《信息表》,并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二、轉出
(1)參保人員隨新就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以下流程辦理:
①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入;
②對符合辦理條件的,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生成《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并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至參保人員原在原市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③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接收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核對信息并通過系統生成《參保憑證》,并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
④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將《參保憑證》第一、三聯及《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至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有個人賬戶的,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劃轉手續,同時終止參保人員在原市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2)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無接收單位的,其基本醫療保險按以下流程辦理:
①攜帶資料
a.職工本人填寫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b.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②辦理流程
a.參保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各區(市)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憑證》;
b.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轉移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并打印參保憑證。憑證第一聯由經辦機構妥善保管,第三聯交給參保人員。有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余額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參保人員;同時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c.參保人員攜帶《參保憑證》到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手續。新就業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參保規定的,生成并向原市的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d.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接收新就業地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后,填寫《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并將《參保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至新就業地參保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e.新就業地經辦機構收到《參保憑證》第一聯和《信息表》后辦理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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