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怎么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包括1。醫療費用,2。3 .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人員的交通費和住宿費。4、康復治療費和輔助器具費。停工帶薪期間的工資,5。生活護理費,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傷殘補助,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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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用,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隨行人員的交通住宿費。標準為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所需交通、住宿、伙食費由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3.康復費用和輔助器具,但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購買輔助器具(如假肢、假牙、輪椅等)。)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4.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很明顯,員工患工傷后,在治療期間肯定是不能參加工作的。但是員工不能因為工傷而失去收入。因此,職工因工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止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5.生活護理費:因工傷生活不能自理的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護理費依法由其所在單位承擔。一級傷殘需要長期護理的,按鑒定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每月支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作為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補償標準根據受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補償標準不同。本人工資為一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
7.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4個月,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2個月,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0個月,四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應當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是: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6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這是對治療后不能回單位就業的勞動者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工傷不能康復離開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傷事故重傷死亡的,屬于因工死亡,按因工死亡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工亡金。比如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賠償金、供養親屬補助金等。
9.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
10、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由因工死亡職工領取。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老人或孤兒每月10%。受撫養親屬批準的撫恤金總額不應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1、一次性死亡補助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人社局會怎么賠償
工傷人社局的賠償方法如下:
1、醫療費:包括因工傷導致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藥品費用等,醫療費用一般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付。
2、工傷津貼:根據工傷程度和工資標準等因素,工傷員工可以獲得一定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補助金的標準根據工傷等級和工資標準等因素確定。
3、一次性傷殘補償金:對于傷殘程度較高的工傷員工,可以獲得一定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補償員工的損失。
4、生活補助金:對于因工傷需要休息治療的員工,可以獲得一定的生活補助金,以維持生活。
工傷社保局賠付的材料:
1、工傷事故認定書:由勞動部門頒發,認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以及工傷程度等級;
2、醫療證明:包括傷情描述、診斷證明、住院證明、藥品處方、出院小結等醫療相關證明;
3、工資證明:勞動者需要提供工資證明或者工作單位的證明,證明自己的工資水平;
4、社保證明:需要提供社保卡、社保查詢記錄或者社保局提供的社保證明,證明自己在事故發生時已經參加社會保險;
5、其他證明:根據實際情況,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明,例如事故發生地點、事故原因等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工傷社保局賠付的具體流程可能會因地區和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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