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和實習期究竟有什么區別?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時間長度不同,薪資待遇不同,身份也有所不同。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認為這兩者是一樣的,其實并非如此。實習期和試用期在法律上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意義,我們在找工作時一定要注意看清楚其中的細節,以免吃虧上當。
一、時間長度
我國法律對于試用期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些較大的企業可能會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長短來決定試用期的長短,例如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長,試用期的時間就會較長,一般不會超過半年,所以我們在找工作時一定要詢問清楚試用期時間。實習期通常是三個月或者半年,最多不會超過一年,大部分實習都是由學校直接安排。
二、待遇不同
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是正常工資的80%,而且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正常繳納五險一金,雖說工資待遇并不是很好,但有勞動法保護,而且試用期不僅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考核,同時也是員工了解用人單位的一個過程。實習期一般是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工資通常更低一些,尤其是一些醫學類專業的實習期,可能根本沒有任何工資,甚至還需要額外繳費。
三、身份責任不同
兩者的身份責任也完全不同,試用期是成為正式員工之前的一個考核,無論是離職還是繳納費用都會有明確規定,一般員工在進入試用期之后都會明確自己的位置,只要通過考核就可以正式進入單位開始工作。實習期不需要履行太多的義務和責任,實習期的員工大部分時候都是受學校管理,可以把學校理解為一個中介。
所以實習期和試用期是完全不同的,千萬不要把兩者混為一談。
事業單位試用期的規定
我們在進入事業單位之前往往都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雖然說是試用期但是是事業單位并不是為所欲為的,并不能因為勞動者是試用者而剝奪他的的合法權益。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那什么是事業單位試用期的規定?以下由編輯為您介紹相關的內容。一、事業單位試用期的規定 (一)初次就業人員一般是12個月: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由于條例還規定了: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所以,一般首次就業的都是12個月試用期。 (二)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是0-6個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規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由于其中使用了“可以約定試用期”的表述,也就意味著,非初次就業人員試用期實際上是0-6個月,由單位和工作人員約定。
二、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用人單位說了算了。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里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三、試用期的常見問題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初次就業人員一般是12個月,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是0-6個月。所以事業單位試用期的并不是相同的,是有不同的時間的,我們要多注意。
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一、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1、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如下:
(1)適用人群不同,實習期適用于在校未畢業學生,試用期適用于社會勞動者;
(2)期限長短不同,實習期沒有明確規定期限,試用期有規定明確期限;
(3)福利待遇不同,實習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試用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辭職流程是怎樣的
試用期辭職流程如下:
1、向上司提出離職申請,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2、在離職申請通過后,與同事做好工作、工具物品交接;
3、去公司人資組結算工資,若需要開離職證明,可以找人事部出具;
4、具體到各公司規定不相盡同,實際請以該公司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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