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計算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標準進行確定的。即經濟賠償金為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賠償金是指受害者因受到損失而從侵權人處得到的賠償金,主要包括物損、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有多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按實際損失計算
按實際損失計算經濟賠償金,是指受害者因受到損害而支出的實際費用,可以從受害者的財務記錄中計算出來,以此為基礎,由法院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判定賠償金的數額。
二、按一定比例計算
按一定比例計算經濟賠償金,是指法院根據受害者的損失情況,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賠償金的數額,一般比例從1:1到3:1不等,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三、按補償比例計算
按補償比例計算經濟賠償金,是指法院根據受害者的損失情況,按照補償比例確定賠償金的數額,補償比例一般為1:1.5,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按損失程度計算
按損失程度計算經濟賠償金,是指法院根據受害者的損失情況,按照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的數額,損失程度一般有輕微、中等、嚴重三種,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總之,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有多種,具體的計算方式需要法院根據受害者的損失情況,以及侵權人的責任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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