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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常見問題解答(試用期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0-26 13:08:23

事業單位試用期的規定

我們在進入事業單位之前往往都會有三個月的試用期,雖然說是試用期但是是事業單位并不是為所欲為的,并不能因為勞動者是試用者而剝奪他的的合法權益。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那什么是事業單位試用期的規定?以下由編輯為您介紹相關的內容。一、事業單位試用期的規定      (一)初次就業人員一般是12個月: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由于條例還規定了: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所以,一般首次就業的都是12個月試用期。      (二)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是0-6個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規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由于其中使用了“可以約定試用期”的表述,也就意味著,非初次就業人員試用期實際上是0-6個月,由單位和工作人員約定。

二、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于兩者是選擇關系,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說試用期工資在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用人單位說了算了。這不能不說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里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三、試用期的常見問題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初次就業人員一般是12個月,有工作經驗的人員是0-6個月。所以事業單位試用期的并不是相同的,是有不同的時間的,我們要多注意。

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合法嗎?

關于試用期的長短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只要不超過六個月,都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還有其他試用期常見疑惑,這里也匯總了一些,以供參考:

1、裁員名單里可以有試用期的員工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而裁員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屬于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外的情形,不適用于試用期的員工。

所以答案是,裁員名單中不得包含試用期的員工。

2、試用期可以暫扣身份證或者向員工收取履約保證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答案是,不能扣押,不能收保證金。

3、什么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金額全額發放,這樣違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發放員工試用期工資,那么員工收到的試用期工資將≠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資金額,而且這種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5、試用期員工作為新人,社保繳費基數怎么確定?

新員工進單位首月工作滿全月的,月繳費基數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

新員工進單位首月工作未滿全月的,月繳費基數按其當月實際工資性收入核定,但次月起單位仍應按其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并進行調整。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首月也可按照全月的工資性收入核定月繳費基數。

注意:如果所在地區社保繳費基數有上、下限,低于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照基數下限繳費;高于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小公司一般試用期多久

問題一:我現在在一家小公司上班,說是試用期一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可以要求接近兩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果需要辭職,那么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問題二:一般二三十個人的小公司,人事行政專員試用期工資多少?轉正后多少? 公司不管大小,遵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是一樣的。勞動者的轉正,一般和崗位無直接關系,但和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有直接關系。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到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不到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問題三:昨天面試一家公司。通過了。但是試用期太長。公司是剛創立幾個月的小公司,試用期6個月, 一般試用期的長短要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來決定的,一般不能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問題四:請問一下,小公司試用期要不要簽合同?離職有沒有工資?1,新人剛上 沒簽合同的話,按同工同酬,單位不給的話,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問題五:小公司試用期被辭退能告成功嗎 50分 不能,員工在試用期內被單位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本身是允許辭退的。而且單位并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問題六:昨天面試一家公司,是一家小公司,感覺還可以,可以去上班。我也面試通過了,但是就是一點不好,試用期6 1、他沒有告訴你什么時候給你通知,說明這個小還不夠規范,所以不一定什么時候通知你。
2、一般三天內給通知,一周也可以。半個月也是常見的。但你著急的話,可以再第三天給他,問一下情況。
3、和大小沒關系。不要小看小。

問題七:在一個小公司做了四個月了快,然后不想做了,之前試用期3天然后也沒 你好,可以直接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用工行為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批準。然后你可以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金等。

問題八:小企業和大企業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里,哪個企業是輕易被人解雇? 20分 個人感覺是小企業,大企業一般比較規范,招人也要經過很多輪面試,對勞動者了解得更多。而小企業一般招人比較隨意,錄取標準不太明確,甚至會出現跟老板一言不合就被辭退的狀況。

問題九:工資很低,怎么辦,現在的工資很低,還是試用期,都試用2個多月了,很小的公司,不做這份工作的話就只有 10分 一開始工作是為了積累經驗,能吃得上飯,有的地方住就不錯了,等工作滿一年后,再考慮換工作,也更有資本找新工作。沒有一上來就找到完全滿意的工作。

問題十:公司自己規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是怎么回事啊 試用期是為了證明你是否適合應聘崗位需求而設立的考察期,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法律分析: 試用期常見問題:

1、《勞動法》規定的“以上”、“不滿”是否包括本數。

2、員工第二次入職同一單位,可否重新約定試用期。

3、崗位發生變動如入晉升平調后,可否重新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如何理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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