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福利,如社保、帶薪年休假、最低工資標準、同工同酬等,和正式員工是一樣的,單位必須給予。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那么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內的福利待遇如何?具體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試用期內的福利待遇如何1、《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3、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而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二、試用期內要注意哪些事項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4、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5、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并不是必須要約定的,此時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話,也是可以不約定試用期的。而在試用期內,單位也是需要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的,同時即使在試用期,單位也要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等相關保險。上述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試用期內的福利,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沈陽律師。
一、員工福利有哪幾種 員工福利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障、帶薪年休假;一類是非法定福利,如獎勵旅游、節日補貼。法定福利是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給予的。如果國家的法律法規中規定試用期內不給的,則單位可以不給,也可以給,主動權在單位手中;如果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提到試用期內是否給,則默認試用期與正式員工一樣,單位必須給予。 單位必須給予的是:法定福利,如社保、帶薪年休假、 最低工資標準 、同工同酬等。 二、 試用期員工 能否享有正式工的福利 社會保險是重要的法定福利。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后,一次性補繳。這種做法聽上去似乎有道理:雖然試用期內不繳,但是試用期轉正后會補繳,似乎待遇沒損失。但是一旦試用期內單位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此時矛盾就產生了。其實,社會保險作為法定福利,試用期內必須繳納。試用期沒做完就離職的員工,在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仍然應當繳納。 注意:對于單位來說,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免除自己的風險。如果單位為了省事,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員工一旦發生工傷或疾病治療,所有由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承擔的費用,由公司賠償。所以轉正后再補交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使沒有轉正,試用期的社會保險也是要交的。 對于非法定福利來說,單位的自由度很大。非法定福利的依據來自于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這些書面文件中假設作出了規定,沒有排除試用期員工,那單位應當將這些福利一視同仁地給予試用期內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