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是什么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認定與實現所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利益沖突與失衡的具體表現。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爭議當事人主要為以下幾種:
1、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2、共同當事人:
(1)用人單位共同當事人:一般為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組織和承包單位;
(2)勞動者當事人:勞動者10人以上且有共同訴求的群體。
3、勞動爭議代表人,勞動者10人以上且有共同訴求的,3-5人作為爭議代表;
4、勞動爭議第三人,與勞動爭議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相較于民事糾紛,勞動爭議主要受理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勞資糾紛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勞資糾紛也稱為勞動爭議,顧名思義是指勞動者(員工)與投資者(用人單位)之間由于種種利益沖突而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
勞動爭議又叫勞動糾紛,在資本主義體制中又稱勞資爭議或勞資糾紛。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就是指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問題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沒有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不是因勞動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都不屬于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特征
1、勞動爭議主體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
2、勞動爭議主體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性勞動關系,勞動爭議是在這種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
3、勞動爭議的內容必須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即是因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與衛生、社會保險與福利、職業培訓而引起的爭議。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與義務發生的爭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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