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間內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什么是樣品買賣和試用買賣
樣品買賣,又稱貨樣買賣,是指標的物品質依一定樣品而定的買賣。當事人約定依樣品買賣的,視為出賣人保證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其意義是出賣人提供一種質量擔保
。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買受人仍有權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種物通常質量標準的標的物。
試用買賣,又稱為試驗買賣,是指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此類買賣合同常見于新產品的買賣。
一般認為,試用買賣合同屬于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即在所附買賣條件成就前,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使用,最終是否同意購買取決于買受人的意愿。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指什么
試用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間內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這種買賣常見于某些新產品的推銷銷售領域。
在試用商品期間,買受人可以決定是否購買商品,如果試用期結束后,買受人沒有明確表示是否購買商品的,一般視為愿意購買商品。
適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交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70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間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試用買賣是什么意思
試用買賣是什么意思試用買賣是指買賣雙方約定,由買受人在試用一段時間后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期限屆滿后未作表示的,則視為購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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