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試用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在一般買賣合同中,是在買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價款后,出賣人才交付標的物,而在試用買賣活動中,出賣人必須先履行交付標的物由買受人試用,在買受人與出賣人約定的試用期間內,買賣合同不生效。
二、在一般買賣中,買受人支付了約定的價款,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物權隨之轉移,出賣人由此而失去了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而買受人則獲得該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而試用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其標的物的物權并未轉移,仍歸出賣人所有。
三、試用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必須履行將買受人指定的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的義務,而買受人則享有對該標的物在規定時間內,按約定的方式試用該標的物的權利。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約定,不能達成協商約定的,按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按前述方法仍不能解決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律分析: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間內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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