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工傷認定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向 工傷保險 部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報《 工傷認定申請表 》 2、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書面 勞動合同 或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 的有效證明(如:單位證明;工卡、工作證、 工資 表或同事的證明等) 3、員工的 身份證 (并復印件一份) 4、首次醫療病歷本(診斷書)(并復印件一份) 5、事故現場目擊 證人 出具的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 6、用人單位注冊登記資料(可到市工商物價中心查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或其它有效證明(屬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8、屬地公安部門(派出所)的證明材料或法院的 判決書 (屬暴力人身傷害等) 9、其它材料,見工傷保險部門印制的“工傷保險業務材料清單”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辦事程序: 1、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開出“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當場或15個工作日內開出“補齊材料通知書”。 2、材料基本收齊后,工傷保險部門向用人單位發出“事故處理通知書”,核對有關情況。 3、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復后,工傷保險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出“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4、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并核實后,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通知到申請人和用人單位。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其它注意事項: 1、員工在 工傷 醫療期滿后30日內,懷疑有致殘的,應向市醫務勞動鑒定部門提出 傷殘 (等級)鑒定的申請,領取鑒定表,到指定的鑒定點進行傷殘(等級)鑒定。 2、員工領取鑒定結論后30日內,如與用人單位就 工傷待遇 賠償標準 發生爭議,可持 工傷認定書 、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工傷 醫療費 單據和原始病歷、受傷前月工資表等材料到市 社保 局仲裁辦申請工傷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還應提供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戶口本、 結婚證 、收入證明等有關資料)。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鑒定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1、有限期限,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個月內申請,員工本人可以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內申請; 2、注意材料齊全,需要材料有有首次病例,診斷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傷者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傷認定申請書;等等。
法律客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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