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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違法事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合法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0-27 14:26:14

實習期駕駛證扣分新規定

一、實習期駕駛證扣分新規定有哪些

1、實習期駕駛證扣分新規定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如此類推不斷地循環;

(2)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周期一般為12個月,總分為12分,根據違法情節依次可扣12分、6分、3分、2分、1分,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被扣0.5分的;

(3)一年內如果扣分比較少,則到了下個周期,自動清零,重新從12分算起。

2、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包含其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在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時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十八條 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按規定在車身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有聽力障礙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助聽設備。有視力矯正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應當佩戴眼鏡。

二、駕照實習期注意事項有哪些

1、實習期不可以獨自駕車上高速。很多人都以為實習期內是不可以上高速的。其實,在實習期內只是不能獨自駕車上高速,只要有一個3年以上駕齡的司機在副駕駛陪同就可以,否則就會被罰款200元;

2、車后不粘貼“實習”標志罰款200元。一方面,實習期內的駕駛員必須要在車后粘貼“實習”標志或“新手”標志,不貼的話就要被罰200元;另一方面,絕對不能駕駛運營車輛、救護車以及救援車等特種車的;

3、實習期駕照記12分將被注銷。實習期的處罰沒有特殊之處,但不得不提的是,在實習期內要是違章記分12分或12分以上的話就會直接注銷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駕駛證一旦被注銷,必須重新去報名學習、考試,重新領取駕駛證。 

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

1、與企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為自己不交社保,如果單位依舊不繳納,那么職工有權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2、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勞動監管大隊會派人到單位進行調查,如果情況符合,單位會面臨相應的處罰,當然職工欠的社保也會補齊。

3、申請勞動仲裁,相關部門會要求涉事單位按照要求補繳職工社保,并且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沒有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為其繳納社保,根據規定,單位和職工在合作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需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將付出更大的代價,于此同時職工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

大家要知道試用期單位也是有義務為職工繳納社保的,不交社保和不簽訂勞動合同都是違法的,大家一定要注意維權。

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1)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5)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6)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綜上所述,一旦公司與員工產生勞動關系,那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因為社保是法定的,不管員工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都必須繳納,若公司以試用期為理由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提起訴訟。

什么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的長期穩定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很多用人單位會與新招的員工約定一個試用期,其實我國法律中并沒有規定,在新員工入職的時候必須要約定一個試用期,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在一些情況下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那究竟什么情況下不允許約定試用期?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什么情況下不允許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上述勞動用工中約定的試用期是違法無效的,不具有約束力。二、約定試用期要注意什么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可以了解到,具體在三種情形下一般是不允許約定試用期的。而要是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話,那么就需要實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在約定試用期的時候也是需要格外注意一些事項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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