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以下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定的主體資格;
2、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3、存在勞動事實;
4、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構成了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客觀:事實勞動關系是相對于由勞動合同調整的勞動關系而言的,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系或變更勞動關系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構成要件,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雙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勞動關系的狀態(tài)。事實勞動關系,是在勞動法調整范圍內,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勞動關系。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勞動就業(yè)狀況,我國勞動立法承認并保護事實勞動關系。《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作出類似解釋。這是我國目前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但由于這些規(guī)定還是非常抽象,我們很難對事實勞動關系做出明確具體的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一般來說,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從實質要件而言,首先是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行為;其次是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如用人單位提供報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勞動者已納人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體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從屬關系;最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存在默認意思表示。從形式要件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并沒有簽訂合同。因此,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fā),若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具備作為事實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如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關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定期支付報酬,勞動者享受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就應該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另外,結合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以及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履行無效勞動合同也能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雖然無效勞動合同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若其具有作為事實勞動關系的實質條件,理應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是以發(fā)生工傷事故時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為前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是為了證明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職業(yè)病傷害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勞動者現(xiàn)時是否仍然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已不重要,這對工傷認定并無影響。也就是說,勞動關系結束了,仍然能進行工傷認定。例如,職工從企業(yè)辭職后一段時間,才經診斷確屬在職期間患職業(yè)病,他可以向企業(yè)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同時,部分社會保障統(tǒng)籌地區(qū),例如廣東省,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這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但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由于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不能與勞動者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因此為保護勞動者權益,視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包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分析: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外,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具備下列情形的,就可認定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同時,對于勞動者如何舉證,它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未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只要提供了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一些憑證,包括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就可以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基本上認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這種做法。
法律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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