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如何認定
非法用工的認定:用工單位或被用工者主體不適格或合法用工單位用工行為不合法的情況。如用人單位非法使用童工。
非法用工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九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非法用工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認定標準是: 一、沒有 營業執照 并且不具備法律規定要件的單位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關系 是 非法用工 。 二、依法成立的單位使用 童工 是非法用工。 法律后果是: 一、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 警告 ,責令改正。 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 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非法用工如何認定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違法用工的情形。
根據查詢華律網顯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所謂的“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違法用工的情形”。非法用工是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務工者與用工單位所建立的非法勞動關系。常見的使用童工,未經備案登記招用員工,外籍員工未經批準在國內工作等都屬于非法用工。依法打擊非法用工,是我國政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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