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標準:生育津貼的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中國生育津貼是中國政府為鼓勵生育和保障女性權益而設立的一項福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在生育一胎后,可獲得30天的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此外,女職工還可以申請生育津貼。
因各地對生育保險都有相應的管理規定,津貼的發放范圍也不盡相同,以上兩項不能完全包括在里面。如有的地區允許女職工在生育后,給予男職工一定假期,以照顧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資照發。
為了使生育津貼的規定更科學、更合理,充分考慮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群眾的現實利益,本法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情形: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津貼。產假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休息的期限。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假期。產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職工在生育時期得到適當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復體力,并使嬰兒得以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把懷孕、生育和產后照料嬰兒的假期規定為56天。1988年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后,對原規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現法定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后假期為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生育津貼
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
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指女性參保職工發生引、 流產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申領人所在用人單位首次進行繳螞團費基數核定之月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除以參保職工人數。
其中,用人單位月人均虧物信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北京2017年月平均工資為8467元),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銷輪如果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必須補足;如果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給個人。
北京女職工生育后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可另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也就是女職工最少可享128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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