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一、 終結勞動關系的時間不同
(一)勞動合同終止通常是勞動合同目的實現之后的正常終結,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終止,也通常是由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終結。
(二)勞動合同解除則是勞動關系提前終結,是在 勞動合同的目的完全實現之前基于雙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結束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可見,二者終結勞動關系的時間是不同的。
二、終結勞動關系的事由不同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勞動合同中的預先約定,包括約定期限的屆滿和約定工作任務的完成。
(2) 基于客觀事實或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喪失合同主體資格,包括勞動者依法退休并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勞動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雙方或單方當事人依法作出的終結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協商致解除勞動合同一股不做限制, 但對一方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常都會設置一定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不同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比較簡單,當事人只需按時通知對方,并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即可。
(二)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相對復雜,并且不同的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差異較大。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愿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類。其中,勞動者單方解除又分為提前30日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無需通知,隨時解除兩種。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分為無需通知解除、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三種。
四、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問題有兩種情況,一種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一種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如下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賠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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