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勞動仲裁的流程 如下。勞動仲裁自申請至結案,規定45天內完成,最多延長15天。 一、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 仲裁申請書 ,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 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 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 勞動爭議案件 ,應當自 勞動仲裁委員會 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 勞動爭議 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