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的情形: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客觀:裁員,一個無論企業還是員工都惟恐避之不及的話題,長期以來,企業一直把裁員的問題藏在口袋里,員工則更是把裁員的話題埋在心底。不論在什么時間、什么場合,提到裁員的問題,總會讓企業領導感到煩惱,讓員工感到憂慮。然而,裁員又是企業和員工都必須正視的一個重要問題。按照原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瀕臨破產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才可以裁員。而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則新增加了兩種可以裁員的情形。第一種: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要裁減人員的。第二種: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不僅如此,新的《勞動合同法》把裁員的程序也放寬了。此前,用人單位裁員時要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并且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程序則沒有這么嚴格,只有當裁員超過20人或者超過職工總數的10%時候,才有如上程序。相關知識用人單位在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3類人:(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且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裁減人員后,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對于經濟性可以裁減的人員,法律雖然已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出于對特殊人群的保護,以下人員是不得裁減的:(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在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同時,必須支付被裁減員工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當企業在符合了上述規定,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之后,其裁員才能算合法有效,至此,用人單位與員工勞動合同關系正式解除。
公司裁員 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2、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3、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 勞動合同 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5、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規定一: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規定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規定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但是,如果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規定三和規定四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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