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開始,就沒有 法律約束力 。確認勞動 合同部分無效 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 有過錯的一方 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當事人簽訂的空白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期限、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內容、地點、工資數額以及社保待遇等條款,不能是空白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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