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企業不提出申請的,職工及其親屬可以申請,勞動鑒定委員會不得拒絕。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應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1份; (二)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張; (三)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 (四)申請再次鑒定(確認)的,需提供初次鑒定結論通知書的復印件。 (五)工亡職工供養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還需提供被鑒定人與工傷職工之間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六)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時,應將原件一并送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后退持有人保管)。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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