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再次鑒定與仲裁
問個問題,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后拿到了鑒定結果,我已經提起了仲裁,剛交上去,受理通知書還沒有下來,因為鑒定結果也是剛拿到不久的還沒15天,公司方面問我要了病歷的復印件要去省里申請重新鑒定,這樣的話企不是和仲裁相沖突了?我想請問的是這樣的情況仲裁庭會這樣處理呢?是不是過幾天就開給我不受理的條子呢?或者是受理了,認為受理了會把申訴書副本送去公司里嘛,然后公司說我們申請重新鑒定了呀然后又提出中止仲裁?rn我就是弄不懂這其中的仲裁庭一般會怎么處理這種情況呢?rn其實不受理我倒是好了,可以直接交到法院,省去我45天的時間,我覺得中國的勞動方面的法律最需要改善的地方就是怎么節約時間,工傷認定,傷殘鑒定,仲裁,法院,搞下來都一年了,這還算快的,慢的有的工傷認定時先認定勞動關系什么的多2個月,鑒定了又重新鑒定又多3,4個月,有的仲裁了要到法院甚至2審,搞去搞來都2年了。 勞動能力可以再次鑒定,不能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再次鑒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是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只是技術性結論,屬于證據范疇,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不是勞動爭議,不能申請仲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前訴訟,申請再次鑒定和一年后復查鑒定是唯一救濟途徑。
工傷復發后如何申請二次工傷鑒定
工傷復發后申請二次工傷鑒定可以從收到鑒定結論當日算起十五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要到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后將第一次鑒定的相關病志資料交到當事人第一次鑒定的機構,由其把資料封存,然后等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時間通知當事人帶資料去鑒定,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出具的鑒定結論不管是升級別了還是降級別了,都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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