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答案】:①為突出對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②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③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系,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哪些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哪些
1、女職工禁忌從事以下勞動:
(1)礦山井下作業,即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不包括臨時性的工作,如醫務人員下礦井進行治療和搶救等;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千克,或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千克的作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權益承擔什么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權益承擔以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給予賠償;
2、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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