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一.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二.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布舉報電話0552--4095911;三.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四.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后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五.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六.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七.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八.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九.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十.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十一.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十二.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十三.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十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十五.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十六.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一)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三)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四)項目部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五)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六)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十七.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十八.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一、嚴格落實“四項制度”要求
(一)農民工實名制制度
1. 各單位要按要求使用勞務實名制管理平臺,工人進出項目 現場必須實現電子考勤,且考勤數據采集準確真實。
2. 各在建項目勞動合同簽訂率須達 100,內容填寫完整、切合實際,且必須本人簽字,嚴禁代簽字。
3. 實名制管理要實現全覆蓋,花名冊、考勤表、工資發放單 等要素齊全。
(二)專用賬戶及總包代發工資制度
1. 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銀行須簽訂工資專戶管理及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協議。
2. 建設單位每月按約定比例(不低于當月產值或月均合同額20 )將工資款打入專戶,專戶資金專款專用。
3. 勞務(專業)分包企業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每月核定人員、核算工資,為農民工個人提供工資單。
4. 總包企業每月審核勞務(專業)分包企業提供的工資總額、 農民工個人工資單或工資明細表,委托銀行從專戶中將工資款分解發放到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管理,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育專業型、技能型建筑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建筑法、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人實名制是指對建筑企業所招用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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