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如何討薪?
農民工總是很難領到工資,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農民工工作的地方,一般是私人包工頭承包的項目,而私人包工頭自身資金少,承擔風險的能力低。
2、農民工自身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且對律師存在偏見(這一點有律師行業的原因,這不做辯駁),造成出現欠薪問題,但還是不愿意尋求法律的幫助。
3、就當前社會實情而言,很多農民工出外工作,都是經由熟人介紹,靠的是熟人之間的信任,所以大多數情況下,農民工并不會簽任何的書面合同。農民工工作的時候并不會打卡,也沒有工作服,發工資時,大多是以現金發放。
如何正確合理的討薪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小小的總結了以下幾點,希望能對農民工朋友有所幫助。1、證據收集:在工作中可以保存好與工作相關的工作服,工牌等,若是日后出現勞動糾紛,可視為證據。2、出現拖欠工資的情況,要理智應對,不要采取“暴力討薪”等危險行為。3、尋求司法救助:(1)、向勞動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督促欠薪者履行;(2)、通過勞動仲裁部門快速勞動仲裁或調解;(工作地當地勞動局)(3)、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小額案件審理;(4)、向建設部門反映,因為一般建設工程都有農民工保證金,政府可以先行支付。
農民工工資遭無故拖欠咋處理?
人社部網站發布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擬規定,用人單位存在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的;或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將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意見稿》擬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農民工足額支付一次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農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拖欠被派遣的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意見稿》擬規定,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無力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用人單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時,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農民工工資;但是,經與農民工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同時,《意見稿》擬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應當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決定自行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清償前不得注冊新用人單位或者作為新用人單位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
《意見稿》擬規定,開戶銀行負責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并報告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
承包單位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拖欠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
此外,《意見稿》擬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支付其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財物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
同時,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
此外,《意見稿》擬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的;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此外,對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高檔生活消費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飛機、動車、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
《意見稿》擬規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未批先建、建設資金不到位、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監管部門的責任。
此外,國有工程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約談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先評優等的重要依據。
同時,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未依法審批開工建設的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立責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規追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意見稿》指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保障其他勞動者工資支付,參照本條例執行,但工程建設領域特別保障措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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