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農民工由于文化水平偏低的原因,導致不少在外打拼的農民工都有可能遇上工資被拖欠的情況,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更是于今年制定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如何解讀分包單位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以此構建三個層面的欠薪治理格局。其中,市場主體負責是核心和前提,只有明確了市場主體范圍、具有哪些義務、承擔哪些責任,才能真正將《條例》的規定落到實處,確保農民工工資得以按時足額支付?!稐l例》明確了五類市場主體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具體為用人單位、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個人,五類主體具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其中,工程建設領域的分包單位屬于用人單位的范圍,但基于工程建設領域的特點具有特別的義務和責任。一、分包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定義務1、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2、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3、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4、總包單位代發工資的,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二、分包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法律責任(除承擔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外,還需承擔分包單位專門的法律責任)1、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2、分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2)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法律規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法律客觀:為了規范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一.為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二.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布舉報電話0552--4095911;三.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四.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后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五.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六.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七.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八.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額部分到工資結算周期滿時一次結清,并足額支付。九.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托代發工資協議,受委托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資。十.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并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十一.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為無故拖欠工資行為。十二.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十三.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十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十五.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十六.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一)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三)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四)項目部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五)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并足額支付剩余工資的;(六)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十七.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并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十八.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制度要求建筑企業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農管員)負責農民工管理工作。企業全部實行工資卡管理制度,由銀行代發工資,并推行工程款優先支付工資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能夠及時發放到位。農民工工資支付實行月清月結,每月把工資通過銀行打到農民工本人的工資卡中。同時,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能將經營風險及工程質量、工期等糾紛轉嫁給農民工。
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七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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