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違約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一、簽了勞動合同違約了怎么辦
由于勞動者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培訓服務合同中有競業禁止條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勞動者未解決勞動合同的,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損失責任,向原單位承擔 損害賠償 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違約應如何賠償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勞動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筆者認為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參照民法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 不當得利 ,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 130%為宜。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雙方當事人最好不要違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備案超期怎么辦
勞動合同并非強制備案,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但多數地區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科要求簽訂勞動合同30日內備案,如未及時備案可以補備案,用人單位應出具未及時備案的情況說明并蓋章向就業備案管理部門提報。
一、勞動合同過期了怎么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應該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視為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對員工有什么不利影響?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勞動法》的。不簽合同其實對員工的危害是比較大的。
首先,公司這么做的原因之一就是逃避為員工交保險。因為不簽勞動合同,公司往往不會為員工交各種保險,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才會為職員交保險。另外,按照規定,工作時間沒超過1年,且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如果這種狀態超過1年,也就相當于公司和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也就喪失了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再者,這種沒有工作合同的狀態對員工也是不安全的,公司可以隨時裁掉員工,員工卻沒有有效的維權手段。
如果沒簽合同的員工在當前公司辭職,對以后找工作也存在不利的因素。現在很多公司要求有工作經驗,沒有合同就不好證明自己的工作經驗。如果再跑到之前的公司去補簽或開工作證明,為了逃避員工利用這個去維權,公司肯定不會配合,這個也是比較麻煩的。在此建議員工要及早和公司簽訂合同,沒簽合同的,要盡快解決合同遲遲不能簽訂的問題,以消除各種潛在的隱患。
所以如果勞動者的合同快要到期,那么可以提前做準備,如果是還想在這個公司繼續做下去,那么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而通常勞動者只要沒有過錯,那么用人單位是應該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而且要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之內,來簽訂這份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訂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訂如何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未及時續簽的,視為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未及時續簽雙方仍繼續履行的,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下的用工,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并就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所有時間部分給付雙倍工資賠償。
一、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訂如何處理
1、勞動者可以催告用人單位及時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逾期不簽的,則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向其支付最多不超過十一個月的雙倍月工資。單位不肯給,勞動者可以通過有關的部門反映情況,最后沒有得到解決,可以進行仲裁、訴訟。
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風險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賠償,還需要承擔其他風險: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3、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訂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才簽訂 書面勞動合同 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法律,用人單位需要自第一個月滿的次日起至簽定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的規定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社保手續并按照法定比例繳納保險費用,你可以主張補繳或者直接要求補償; 3、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關系,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4、競業條款中,用人單位設定的條款明顯加重了勞動者的義務,加重分法律不給予支持。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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