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的性質和對象是什么?
關于勞動教養的性質,《中國的人權狀況》將其確定為行政處罰。理論界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是行政強制措施,另一種觀點是行政處罰,還有一種主張應刑罰化。勞動教養是什么性質?從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看,一類是多次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屢教不改,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還有一類是實施了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或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對于前一類人,治安處罰顯然對其已失去了應有的作用,而適用刑罰,又明顯欠妥,所以,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至于第二類人,已經觸犯了刑律,但由于其犯罪情節輕微,夠不上或者不需要判處刑罰。從當今世界各國情況看,對該類人員,采取非刑罰化的手段是一種趨勢。所以,不宜將勞教升格為刑罰。對于屬于勞教對象的人,應特別注意其特殊性,因對其采取行政處罰或輕刑制裁難以防衛社會,又不能適用重的刑罰,所以有必要采取一種特殊的措施。鑒于此,勞動教養似應定位為一項獨立的責任制度,它介于刑罰與行政處罰之間,是國家為了懲戒、控制和預防違法犯罪,防衛社會,對符合條件者進行拘束與教育的一種非刑罰性的司法處分,是行政處罰與刑罰的替代或補充方法。 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2002年4月12日)中用整章的篇幅對40多年來各種法律、法規中關于勞動教養對象的規定進行了梳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9條至第12條的規定,可以將適用勞動教養的條件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適用勞動教養的主體條件 所謂適用勞動教養的主體條件,是指接受勞動教養處理的人在年齡、身份、身體狀況、責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適用條件和處罰原則方面的必要條件?!豆矙C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9條至第12條中有如下規定: 1、適用勞動教養的人必須年滿16周歲。對未成年人決定勞動教養,應當嚴格控制。 2、適用勞動教養的人應當是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和無生理缺陷及其他身體情況的人。 3、適用勞動教養的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特定的中國公民。 (二)適用勞動教養客觀方面的條件 所謂適用勞動教養的客觀方面的條件,是指使用勞動教養的客觀事實,即違法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條件和情形。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9條共十項的規定,適用勞動教養的行為可歸納為下列兩類: 1、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的行為:即第9條中的十項規定; 2、可以決定勞動教養的行為:即第9條第十項后半部分規定的“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的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div>
什么樣的情況可以解除勞動教養
我哥哥8月23日,晚和朋友出動喝酒,后又上歌廳,結帳后出來的時候和服務生發生沖突,我哥哥這邊三個人被歌廳服務生暴打,我哥這邊一人腿骨折,對方沒有受傷,骨折的人現在在保外醫治,我哥和他另一個朋友一開始是拘留15天,現在又被通知是勞動教養一年,對方因我們這邊傷勢嚴重被判刑多久,我也不太清楚,我只是想問像我哥哥這種情況,只是因為打了一次架就要失去人身自由一年,我真是無法接受,我的家人真的是無法接受,我哥哥平時是個非常孝順的人,平時也非常愿意幫助別人,從小到大一直人緣特別的好,他也有非常多的好朋友,長這么大31歲了還從來沒和人打過架,就因為這一次的沖動,后果竟然這么嚴重,為什么,是怪我們家沒有人嗎,我們沒能找人疏通關系嗎,誰能想到事情的結果會這么嚴重呢,我媽在哥哥剛出事那幾天眼睛都快哭瞎了,我也心疼的不得了,可是我也是無奈,我也沒有辦法,我也極端的想過去警察局和他們拼了,可是這是不可能的,但是一想到我哥哥會失去一年的人身自由我們就傷心,我真恨啊,恨自己的無奈,請問像我們這種情況我應該怎么辦呢,難道真的只能等我哥哥被勞動教養一年嗎?幫幫我吧!你所說的情況你哥哥應該是屬于尋釁滋事,按照規定是可以勞動教養的。偶然的沖動不能作為不受處罰的理由,偶然沖動違法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也與哪方的人受傷沒有關系,與有沒有人也沒有必然的關系。所以如果你哥哥被勞動教養了那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希望你不要做出什么過激的舉動,這樣不僅于事無補,而且還會使你家的情況雪上加霜,你母親就更難過了。警察把你哥哥抓起來不是與他有仇,只是按照法律要求在做。如果你覺得對你哥哥進行勞動教養太重了,可以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如果你哥哥確實沒有前科的話還是有機會不被勞動教養的。
什么樣的人需要進行勞動教養
在勞動合同的相關處理中,如果員工被勞動教養,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此事是解除勞動關系。想問,什么樣的人會被勞動教養啊?刑事犯罪還是其他?不懂。rn不好意思本人不是法律專業的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是根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準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依照法律規定,勞動教養不是刑事處罰,而是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的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對需要收容勞動教養的人,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被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大多數為一年,少數為一年半左右,極少數為三年。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復議,也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訴訟的被勞動教養人可以請律師辯護。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審查和決定勞動教養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并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里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準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干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文化素質,教育時間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時。
為有利于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發、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由于不少勞教人員是因為好逸惡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財產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所以勞動教養管理所還組織他們進行習藝性的生產勞動,以轉變勞教人員不勞而獲的惡習,幫助他們學習勞動技能,培養他們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習慣。勞動時間和強度低于社會平均水平,在安排勞動時照顧勞教人員的性別、年齡、體力、技術水平等情況,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堅持文明生產,嚴防發生工傷事故,按照國營同類企業標準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物,生產所得的收益除發給勞教人員一定報酬外,主要用于改善勞教人員的生活和學習條件。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對勞教人員施以文明、科學、比較寬松的管理。要求綠化美化環境,完善教育、生產、生活設施,使他們在和諧、優美的環境下陶冶情操,矯正惡習。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勞教人員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勞教人員民主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宣傳、生活衛生以及文體活動等方面的事務性工作。勞動教養管理所對表現好并有幫教條件的勞教人員,可以安排到社會上“試工、試農、試學”;對表現較好,符合所外執行條件和身患疾病、符合所外就醫條件的,可以決定所外執行和所外就醫,這兩類人員約占勞教人員總數的10%左右。對在勞動教養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給予減少勞教期或提前解除勞教的獎勵,受獎勵人數在6O%以上。
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勞教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國家供給。生活標準相當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勞教所設立勞教人員食堂,在生活標準內盡量調劑、改善勞教人員伙食,保證他們吃夠標準、吃得衛生。要求食堂按月向勞教人員公布伙食賬目,嚴禁克扣。對少數民族勞教人員在生活習慣上還給予照顧。勞教人員宿舍要求采光、通風良好,有適合當地氣候條件的保暖、降溫設施。勞動教養管理所設置醫院或衛生所,配備必要的醫療設備,有病及時治療。勞教人員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所外就醫。保證勞教人員有充分的休息時間,節假日休息。勞動教養管理所還設有圖書閱覽室和文體活動場所。勞教人員可以看書看報、看電視、電影,聽廣播,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藝、體育活動。
為保證勞動教養管理所嚴格執法和做好對勞教人員的教育、挽救工作,國家對勞教工作干警有嚴格的要求和紀律、法律約束。勞教工作干警必須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一定的專業知識,從事勞教工作前要接受崗位培訓,掌握勞教工作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工作期間還要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以適應工作需要。對侵犯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及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干警,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此,《刑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及《勞改勞教工作干警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均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勞動教養場所設駐所檢察組,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為有利于勞教人員的罪錯矯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業,勞教所還積極與勞教人員的家屬、原工作單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關單位建立聯系,采取“請進來”、“走出去”以及簽訂“聯合幫教協議”等方法,對勞教人員共同進行幫助教育,促進他們改正錯誤,解決他們家庭生活中的困難,幫助他們解決解教后的就業安置問題;勞動教養管理所還邀請社會上的黨政領導、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惡習、做出成績的“回頭浪子”來所里作報告進行規勸或“現身說法”,使勞教人員體會到黨和政府及社會公眾對他們的期望和要求,增強改正錯誤的信心。對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戶,就業、升學等不受歧視。勞動教養制度建立40多年來,使那些處于犯罪邊緣的人避免了繼續違法和走向犯罪,起到了維護社會治安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使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認識了罪錯,不良行為習慣得到了矯治。據調查統計:經過勞教的人員返回社會后,他們中的90%左右的人能夠遵紀守法、自食其力,有的還成了先進模范,成了國家建設的有用之才。
我國共有300個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26萬名勞教人員,其中除犯有盜竊、詐騙、賭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復賣淫、嫖娼和重復吸毒等違法行為的人。目前全國勞教系統正在進行創建現代化文明勞教所的跨世紀工程建設,計劃在本世紀初將全國絕大部分勞教所建設成集校園式、花園式、軍營式于一體的棄舊圖新、培養人才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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