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勞動仲裁的流程
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 仲裁申請書 ,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 申訴書 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 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 勞動爭議 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普通的仲裁有兩年時效,而 勞動爭議仲裁 的時效只有60天。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應首先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流程:(一)受理: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材料,其中包括仲裁申請書(按照仲裁機構提供的仲裁申請書文本格式填寫)、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后返給申請人)及復印件、企業法人資質證明、與申請仲裁相關的證據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受理范圍并在時效內的,仲裁委員會予以立案,并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二)立案:仲裁委對已決定立案的仲裁案件,進行案件編號、組建仲裁庭、確定仲裁庭人員。(三)送達:立案后,仲裁委將應訴材料(申請人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的申請書副本、案件證據材料登記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答辯通知書)在5日內送達被申請人,并告知被申請人需在10日內進行答辯(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仲裁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答辯書后,在5日內將答辯書送達申請人。同時,仲裁委員會將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四)調查取證:仲裁庭對仲裁請求事項進行調查、勘驗取證。根據案件調查情況確定開庭時間,并提前3日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開庭時間。(五)案件審理:仲裁庭根據雙方提供證據材料和調查、勘驗情況進行調解或開庭審理。(六)依法裁決:庭審之后,仲裁委員會針對申請仲裁的請求事項和仲裁庭調查、勘驗、庭審結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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