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勞動能力的判定依據包括以下17種標準,分別有以下內容: 1.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1.1.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
法律客觀:《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法律分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準:1、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2、長期重度呼吸困難。3、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4、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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