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是指勞動者每年除公共假日以外,能夠自由安排的有薪假日。這一假期通常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補加年休假,具體時間由國家根據不同的工種和勞動的繁重程度分別規定。[1]
該假期通常由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所享有。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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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
(二)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2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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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
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2]。
二、帶薪年假天數與工齡掛鉤
滿足享受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后,每個職工具體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如何確定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帶薪年假天數與其自身的工齡掛鉤:
(一)[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于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標準應該以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帶薪年假工資,由于職工因個人原因不休并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承諾的除外。[2]
三、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3]
(一[2]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帶薪年假的休假安排規定
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對于未休的年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2]。
五、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條件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條件是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職工在不同企業之間流動的就業的,連續時間原則上要求不能間斷,也就是說在適用同時需強調“連續工作”必須是無縫對接,即勞動者在進入新單位時工作日不能間斷,否則不適用該款規定。
3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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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將在全國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是繼今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后,我國政府在勞動保障和勞動福利方面所做的又一重要舉措,它再次向世界宣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以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和提高其勞動福利的決心?!弊鳛橐幻碚摴ぷ髡撸P者為《條例》的公布而備受鼓舞,但同時也產生了有一些憂思。
長期以來,我們黨和政府始終都將謀求和維護廣大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作為自己踐行的目標,并為此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就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關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一系列法規和規章。20世紀90年代我國又制定了新的《工會法》,出臺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作出了明確保護。不僅如此,面對日益多發的勞動糾紛及很多勞動者拘囿于合同問題而招致的權益損害,2007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了更切實的保護。這充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堅定立場。在這種背景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臺無疑進一步宣示了表明了我們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反映了我們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愛與呵護。
然而,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內容良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忠實的執行和尊重,則其不但將形同虛設,更將貶損法律自身的信用與權威,降低公眾對法治的信任與期許。而考察我國在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進程,則我們不難發現,實際上我國在勞動保障方面并不乏內容良好的法律。1994年制定的《勞動法》盡管由于時間跨度等諸方面的原因而略顯不適應現代勞動保障的實際需要,但其中卻并不缺少諸如禁用童工、嚴懲強制用工和保障女工權益等方面的規定;而我國1997年出臺的新《刑法》甚至還將強迫職工勞動規定為一種犯罪而給予嚴懲。然而,恰恰就是在已經具有了上述嚴厲立法規定的情況之下,我們看到了“山西黑磚窯事件”這類極度踐踏人類文明、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惡性案件在我國發生。而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惡性案件呢?是我國《勞動法》的內容規定得不夠完善,還是刑法關于“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不夠嚴厲?顯然都不是。筆者以為,發生這一影響極惡劣的案件之根本原因實際上在于我們沒有忠實地執行和遵守已有立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規定。以此為鑒,對廣大勞動者來說,《條例》生效后能否被忠實地執行和遵守以及將在多大程度上被得到執行和遵守,可能要比其自身在內容作了多么華麗的規定更值得重視和關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公布是我國勞動者保護立法歷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既讓我們看到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的關懷,也讓我們看到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提高自身勞動福利的希望。但正如“山西黑磚窯事件”可以在《勞動法》與《刑法》的雙重監視下大搖大擺地步入人們的視野中一樣,誰又敢拍著胸脯保證我們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就不會發生職工因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事件的發生呢?所以,對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出臺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給廣大勞動者帶來實質上的福利以及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給其帶來福利,關鍵還是要看行動!不僅要看勞動監督管理部門的行動,更要看用人單位的行動!
年假不批可以強制休
年假不批可以強制休,我國勞動者是享有年假的,年假的天數依據勞動者工作的年限確定,對于年假是國家法定的節日,但是需要符合條件才有的,如果單位不批的話可以去舉報。那么年假不批可以強制休嗎?
年假不批可以強制休1帶薪年休假不可以強制休,如果自己在沒有得到批準或者安排的情況下,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視同曠工,這樣后果會很不嚴重。如果企業未按規定安排員工休年假,用工單位要給予雙倍工資補償,如果企業沒有執行這兩條,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申請仲裁。如果雙方有協議,可以延遲合并休假。
01、有些公司會在每年春節統一安排員工休年假,春節假加上年假,一般有兩周左右的假期,過完元宵節再正式開工。
今年因業務受疫情影響,也有部分公司強制安排員工先休年假,再休事假。
員工對于公司統一安排休年假的情況,頗多微詞,認為公司沒有考慮每個員工的實際情況,違背了自己的主觀意愿,不合法,這種強制休假的感受非常不好。我的年假為什么不能自己做主?
02、那么,對于公司強制安排員工休年假,行為是否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
涉及員工休年假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其中以下3條中的內容與此問題有關: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我們不妨用語文句子結構分析方法來分析一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描述。
根據分析提取出主謂賓為:單位安排年休假。其中“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均為“安排”動作的狀語,是對謂語“安排”的修飾和描述。
另外“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中“考慮”并不是強制性描述,如果是強制性描述,可以改為“獲得員工本人同意”。
根據對此條文的語義分析,我們很自然可以得出結論:既然是“單位安排年休假”,那么,單位當然可以強制安排員工休年假。
這個分析過程讓我們從一個全新的視角去理解法律條文,實現了人工智能中自然語言處理的語義分析對條文的核心解讀,這是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成功應用(此處使用了夸張修辭手法)。
這個解讀到底對不對,需要用案例來驗證。因為案例涉及的內容較多,就不在正文展示了,請查閱文章結尾。
03、那如果公司統一強制安排休年假,我個人有特殊情況,確實休不了怎么辦?
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供真實合理的證據證明確實無法休年假,走相應申請審批流程。但是原因不同,處理方式不同。
如因個人原因導致無法休年休假的,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如因工作原因(客戶或項目要求按照時間提供駐場服務等),導致無法休統一年休假的,可以由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提供相關證據及駐場員工名單審批備案,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視同未休年假。
年假不批可以強制休2一、不批準年假強休算曠工嗎
用人單位不批準勞動者休年假的,如果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休年假的,不屬于曠工,曠工是指在未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無故不上班。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職工曠工處罰決定有哪些
1、《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
2、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3、至于對曠工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時運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年假不批可以強制休3一、年假不批違法的嗎
年假是國家法定的,如果不批就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哪些情形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擴展資料:
所謂的新勞動法解讀,就是對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讀。為幫助大眾正確了解《勞動合同法》,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張世誠,進行了《勞動合同法》解讀。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前法與后法,舊法與新法的關系,按照《立法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而《勞動法》有規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確,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勞動關系,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二是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三是解決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對訂立勞動合同作出了新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且應當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簽訂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新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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