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附表1) :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一正面回答:
離職手續的流程:
1、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2、安排工作交接。
3、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后,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后,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6、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二、離職具體事項有:
1、離職管理 ;
2、離職程序;
3、轉出人事關系 ;
4、關于社保手續.
三、分析: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關于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為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于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么用人單位有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但是,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于超過規定的曠工時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對于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加強離職程序的管理,即規定離職程序。按照離職程序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沒有按照離職程序辭職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違紀處理。對于離職員工用人單位最忌諱的就是不予處理,即員工不找我,我也不找員工,這樣的管理方式是有法律風險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手續辦理的流程是: 1.和領導溝通協商,表達自己的離職愿望,得到領導的批準; 2.填寫離職申請表,并交由人事部審批通過; 3.和其他同事交接相關工作; 4.在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職手續; 5.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以證明自己已從該公司離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 勞動合同 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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