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加班費怎么解決
公司不給職工加班工資,員工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在提出維權主張時,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再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內支付。如果公司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責令公司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如果拿不到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維權:
第一,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由其進行查處。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
另外,依法維權時,勞動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證據,例如勞動合同、考勤卡、單位就餐記錄等。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千萬不能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加班不給加班費可以向用工地勞動監察投訴,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
1、投訴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考勤記錄
7、其他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不給加班費怎么解決
公司不給加班費解決方式如下:
1、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2、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3、單位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用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直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單位足額支付加班費用,并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費,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
員工自愿加班的,能索要加班費嗎?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于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不管是拖欠加班費,還是不支付加班費,其實這些都是違法的,勞動者應該盡快采取措施來維護自身權益。不過,要是勞動者自己主動自愿加班,并非是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的,這樣的情況下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就是不符合規定,而單位以勞動者自己主動自愿加班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也是合法。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是: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于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加點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的工資;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300%的工資。
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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