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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辭退管理辦法(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0-31 09:21:52

事業單位辭退在編人員流程

法律主觀:

1、弄清所犯錯誤事實。2、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或人事(組織)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情依據。3、經單位領導集體決定。4、按人事管理權限辦埋辭退手續。辭退要形成書面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5、發給當事人《辭退證明書》。辦埋相關手續,如發給辭退費,做好工作和公共財物交接,人事檔案轉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轉移等。6、當事人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到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也可在60日內,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按規定,只有在勞動者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時,單位才有權給予開除處分的權利。單位的行為侵犯了你合法的勞動權利,是違反《勞動法》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因此,你對單位的處分不服的,可在60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符合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也是不能將其辭退的,這主要是為了保護這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單位在符合條件的時候辭退員工,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辭退。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公務員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第三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其同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第四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的辭職、辭退,適用本規定。第五條 市、區市縣人事部門主管國家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工作。第二章 辭職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派遣到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三峽庫區工作期限未滿的;
  (四)未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查未結案的。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以下簡稱“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接到辭職人員申請后,應及時研究提出意見,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區市縣的市管干部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區市縣國家行政機關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三)審批機關同意的,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及批復件存入本人檔案;審批機關不同意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程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國家公務員。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審批機關接到報告和“辭職申請表”的三個月內應予審批。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并不得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第三章 辭退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適退:
  (一)暫缺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遒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并確認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第十四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并通知本人;
  (二)聽取本人申辯意見,并記錄在案;
  (三)由人事(干部)部門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以下簡稱“辭退審批表”);
  (四)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區市縣市管干部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區市縣國家行政機關報同級人事部門審批;
  (五)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六)審批機關同意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辭退審批表”及批復件存入本人檔案。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5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按公務員的基礎工資、辦事員第一檔職務工資和十五級級別工資、按兩年工齡計發的工齡工資,以及當地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物價、福利補貼的實發數額之和的80%計發辭退費。
  (一)工作年限滿一年不足兩年的,發三個月;
  (二)工作年限滿兩年的,發四個月;
  (三)工作年限兩年以上,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發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離職管理規定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1 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2 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3 離職管理3、1 辭職3、1、1 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并依《分層負責辦法》的核決權限呈核。3、1、2 公司職員離職應于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3、1、3 試用期職員或未簽定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七日前提出。3、2 辭退、除名3、2、1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直屬主管填寫《獎懲申請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3、2、2 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3、2、3 有關辭退條款,依《員工獎懲辦法》執行。3、3 離退休員工合乎退休條件時得自動申請或命令退休,退休辦法另訂立。4 移交、監交4、1 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人事課發給《離職通知書》(附件二)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4、2 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后(附件三),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課備查。4、3 移交事項4、2、1 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4、2、2 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4、2、3 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4、2、4其他應交辦事項4、3 監交4、3、1 副課長級以上主管及同等人員由處(副)長或廠(副)長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協助監交。4、3、2 組長級以下同等級人員由直屬主管監交。5 其他: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人事課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6 管理6、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6、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6、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6、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7、附則7、1 本辦法由人事課制定,奉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7、2 參考文件《員工獎懲辦法》7、3 附件名稱:附件一: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二:離職通知書附件三:移交清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1 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2 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3 離職管理3、1 辭職3、1、1 員工因故辭職,應填寫《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一),并依《分層負責辦法》的核決權限呈核。3、1、2 公司職員離職應于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3、1、3 試用期職員或未簽定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于七日前提出。3、2 辭退、除名3、2、1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直屬主管填寫《獎懲申請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3、2、2 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3、2、3 有關辭退條款,依《員工獎懲辦法》執行。3、3 離退休員工合乎退休條件時得自動申請或命令退休,退休辦法另訂立。4 移交、監交4、1 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人事課發給《離職通知書》(附件二)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4、2 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后(附件三),并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課備查。4、3 移交事項4、2、1 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4、2、2 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公章4、2、3 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4、2、4其他應交辦事項4、3 監交4、3、1 副課長級以上主管及同等人員由處(副)長或廠(副)長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總經理指派專人協助監交。4、3、2 組長級以下同等級人員由直屬主管監交。5 其他: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人事課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6 管理6、1 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6、2 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6、3 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6、4 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7、附則7、1 本辦法由人事課制定,奉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7、2 參考文件《員工獎懲辦法》7、3 附件名稱:附件一:員工離職申請書附件二:離職通知書附件三:移交清冊

公務員辭職辭退規定有哪些?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9]69號)和《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人社部發[2009]71號)已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發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和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等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第七條 經批準辭去公職的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批準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十條 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機關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機關要求辭去公職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門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后三十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條件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十四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重新就業的,其辭去公職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辭退工作,保障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辭退,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公務員被辭退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 辭退公務員,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第六條 辭退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并填寫《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報任免機關。  (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下機關辭退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縣級黨委或者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決定。  (四)《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和辭退決定等存入本人檔案。  任免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直接作出辭退決定。  第七條 被辭退公務員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條 《辭退公務員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被辭退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務員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辭退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十一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遞檔案。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后三十日內,按照干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十二條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其他社會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領取辭退費的,機關在其檔案轉出后十五日內,將辭退費一次性向接收檔案的人才服務機構撥付。  (一)公務員被辭退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由有關的人才服務機構按月發放辭退費。  (二)辭退費發放標準為公務員被辭退前上月基本工資。  (三)辭退費發放期限根據被辭退公務員在機關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滿兩年的,按照三個月發放;滿兩年的,按照四個月發放;兩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辭退費停發:  (一)領取期限已滿;  (二)重新就業;  (三)應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  (六)死亡。  未發放的辭退費,有關的人才服務機構應當返還被辭退公務員原所在機關。  第十五條 辭退公務員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公務員被辭退后重新就業的,其被辭退前在機關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在辭退公務員時,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辭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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