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三)重大疾病可視情況延長12-24個月病假,一般不超過24個月。
如病假期結束后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的,公司應另行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如仍不能勝任的,可以作協商解除處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必須是正常工作的月份),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準一年補一個月(其中不足半年的補半個月,超過半年的算一年補一個月)。
擴展資料
重大疾病保險理賠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住院小結,在多個醫院就診需同時提供多個醫院的診斷證明;
2、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和住院費用明細清單;
3、病理、化驗、影像、心電圖等檢查報告,這些報告需加蓋醫療機構的有效簽章。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一、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能低于對應的職位的工資標準。
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沒有工會的,則之間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是不能隨便扣職工工資的。
二、《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 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擴展資料: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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