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休息時間和賠償問題
父親在2月份上班摔斷了腿。現在已經快一年時間,這年內每月領取了原工資,現在用人單位說的已經一年了,要求父親上班,不然停發工資,但是現在父親腿傷未愈,不能上班,請問下這個怎么解決??。他們的勞動活動是一年一年簽的。剛好到一年,已經鑒定為9級傷殘,。請問這有沒有什么工傷賠償?要求了賠償 腿傷好了還能不能繼續上班?rn重要的是原單位支付了一年內每月工資。是否還需要賠償9級傷殘的補助/?【工傷九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8個月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工傷期間休假怎么算
在工傷期間休假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不影響帶薪年休假,停工留薪期休滿之后,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傷帶薪休假是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帶薪休假最長為一年,如果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傷休假期間的待遇有哪些?
1、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伙食補助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交通食宿費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4、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5、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6、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7、一至四級待遇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8、五六級待遇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9、七至十級待遇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綜上所述,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資料向社保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關于工傷病假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1、 工傷 員工的傷害程度、傷害的部位; 2、就診醫院出具的有關治療和休息以及門診治療時間的建議; 3、實際住院治療的時間; 4、工傷職工所在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的性質; 5、工傷員工所在部門主管的意見; 6、工傷職工本人的意見; 7、對工傷員工的治療和工作有影響的其他因素。 8、工傷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少于醫生建議休息的期限。 9、員工發生工傷申請工傷假期時,應當以所在事業體醫院(其中球場員工為主題醫院)核定的假期為準。 10、醫院應該根據工傷職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別核定其工傷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醫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傷假期包括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療期間。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療期間由醫院根據就診醫院的建議和員工傷害程度以及傷害部位并結合其工作內容等因素合理確定。 11、員工對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核定。傷勢嚴重的以及治療期間較長的,員工不服從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核定工傷假期。 12、員工在核定的工傷假期內其薪資繼續發放,核定的工傷假期結束后,員工應當及時回公司上班,如因傷勢影響其從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門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資不變,上班期間如仍需要門診治療的,醫院和所在部門應當予以適當照顧,保證其在上班期間不影響治療。 13、工傷員工超過核定的工傷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應當申請事假,不申請事假者,以 曠工 論處。申請事假期間,其 工資 不再發放。 14、員工發生工傷,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門應當在3天內填寫《員工 意外事故 報告書》,注明屬于工傷,并按照規定的程序會簽各部門和公司主管,公司認為屬于工傷即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一定的工傷假期和其他 工傷待遇 。
法律客觀: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員工工傷需要休息多久
員工手指被切割機扯掉了快肉 兩厘米寬 傷到動脈 去醫院縫了針 打了幾天吊針 現在好的差不多了 還沒拆線 現在不肯上班 而且公司只是叫他檢貨 一直手都可以做的事 可是不肯來上班工傷職工最長可以休息24個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賠償項目:
1、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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